《莫斯科行动》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赔百万_湾区律师网

《莫斯科行动》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赔百万

2022-07-14 15:00:37  浏览:1512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莫斯科行动》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赔百万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法院)就艾某诉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原标题:《莫斯科行动》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赔百万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法院)就艾某诉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旗帜传媒)出品的电视剧《莫斯科行动》(下称涉案电视剧)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旗帜传媒赔偿艾某经济损失100万元。

  艾某诉称,其自1993年开始发表的“中俄列车大劫案”相关案件侦破报道和纪实文学作品共计30余篇。1995年,电影《中俄列车大劫案》就是根据其文学作品改编,涉案电视剧系根据其编著的《中俄列车大劫案》案件故事再次改编而成,遂将涉案电视剧出品人旗帜传媒和电视剧编剧许某、胡某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旗帜传媒辩称,涉案电视剧是其邀请“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历史事件亲历者、当时的办案警官程某担任总顾问,以程某的口述作为创作依据,并以他作为电视剧主人公“陈尔力”的原型,且与当年参与办案的警察们进行相关采访综合创作出来的全新电视剧作品。涉案电视剧不存在参考艾安军纪实文学的情况,享有独立著作权,且相关历史人物和事件都是历史上客观存在的,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两部作品不存在实质相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的陈述与原告作品表达的内容有许多雷同,其口述属于重复原告作品的内容,不构成新作品。程某的陈述不属于向外界首次披露,其对许某陈述的内容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述作品”。因此,根据程某口述内容创作的电视剧本不能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此外,被告电视剧本和原告发表的作品具有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搭配,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从整体效果看,被告仍然是对原告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据此,普陀法院判决旗帜传媒赔偿艾某经济损失100万元。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责编:林露、吕骞)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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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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