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把“摩卡”注册成商标,为此,该公司把咖啡店告到法院,要求禁止使用“摩卡咖啡”字样。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判决:咖啡店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样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摩卡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摩卡MOCCA”“摩卡咖啡”“摩卡”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经过长期的连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摩卡咖啡”等系列产品已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去年3月5日,摩卡公司发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在其经营的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字样,认为该行为侵害了摩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咖啡店认为,“摩卡咖啡”字样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为“摩卡咖啡”本为商品通用名称,摩卡公司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摩卡”为咖啡的品种之一,其对应的英文单词为“MOCHA”,此为“摩卡”“MOCHA”的固有含义,摩卡公司虽然注册有“摩卡”系列商标,但无权禁止他人非商标性使用这些字样。
而且,如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观意图及使用方式必须能够发挥商标标识的识别功能,即商标的使用人主动地体现该标识识别来源的作用,如使用人仅为表达某一词汇的固有含义而进行使用,相关公众难以据此知晓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也就无法体现该标识的商标功能,此种使用方式不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二被告在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时均系作为其店铺中销售的一款咖啡饮品的名称进行使用,其在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系与其他口味咖啡进行并列展示,并无突出或显示任何与摩卡公司关联的字样,且使用该字样时在字体、字号、排列方式上均与菜单中其他饮品字体、字号、排列方式相同,该种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未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的正当使用的界限。
另外,二被告还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下方对该款饮品进行了解释说明,称该饮品为“咖啡与巧克力的搭配”,告知消费者该饮品的制作原料,其使用方式不会让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的联系。
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进入涉案咖啡厅进行消费时,不会认为其提供的咖啡来源于摩卡公司,也不会误认为被告咖啡店与摩卡公司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享受服务时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本质上是对商标标识功能的保护,而并非仅保护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
商标权人获取的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类别上的专有权,商标权人无权禁止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即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则该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禁止的范围之中。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企业取名“喜多屋”引来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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