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上进行了修订,旨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对产品产地来源产生误认、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称专用标志)或者与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产生误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构成侵权,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和罚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生产者协会或者保护申请机构。地理标志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质量特色等进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有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或者管理规范组织生产。除申请人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外,产地范围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质量特色、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
据悉,现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制定实施,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于2016年发布并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6月底,获得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累计2385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811家。(记者 吴 珂北京报道)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2019新《商标法》修改内容解读以及我国《商标法》的历次修订梳理 - 深圳商标律师 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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