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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宣判 - 深圳专利律师 专利诉讼代理 专利侵权代理

2022-06-08 23:39:43  浏览:1947  来源:网络
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宣判 案情简介 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为第200580009877.6号,名称为“ED-71制剂”(简称涉案专利)...

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宣判

案情简介

    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为第200580009877.6号,名称为“ED-71制剂”(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也是相关上市专利药品“艾地骨化醇软胶囊”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该药品主要用来治疗骨质疏松。原告就上述药品和涉案专利登记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原告发现,被告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向国家药监部门申请注册了名称为“艾地骨化醇软胶囊”的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还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就上述仿制药作出了第4.2类声明,即其仿制药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因此原告依据新《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请求确认被告申请注册的仿制药“艾地骨化醇软胶囊”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

    涉案仿制药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亦不等同,故该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鉴于权利要求2-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涉案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其亦不落入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据此,原告有关涉案仿制药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当庭表示将会上诉,被告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我们知道,如果药企没有通过卖药盈利,就缺乏研发动力,便没有新的药物研发出来,老百姓就没有好药用。但是如果研发出来的药品价格过高,人们生病也用不起,而高质量的仿制药往往因研发成本低,价格不高,老百姓用得起。因此,需要平衡原研药企业和仿制药企业的利益,让老百姓吃好药,吃实惠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正是《专利法》为破解上述难题开出的“法律金方”。

    2021年6月1日,新《专利法》第七十六条增设了“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解决机制”,正式确立了中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并确定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上述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重要意义既在于为原研药企业增强对药品市场确定性的判断,持续投入,促进行业创新发展,也在于为仿制药企业提前确认仿制药上市风险,避免盲目上市导致高额诉讼赔偿,进而推动仿制药的高质量发展。通过平衡原研药企业和仿制药企业利益,最大限度地推动药品的可及性,让中国老百姓吃上好药,吃上便宜药。



文章来源于知产北京,转载自“知识产权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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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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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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