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勒公司)诉被告浙江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维卫公司)、上海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维卫公司)、台州市宜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台州宜家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科勒公司诉称,其为名称为“马桶”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330193853.8,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母公司(KOHLER CO.)是世界著名的厨卫产品制造商之一。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5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30日,该专利至今有效。
科勒公司发现浙江维卫公司和上海维卫公司共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台州宜家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型号为V9-B和V9-C的坐便器(下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科勒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时,科勒公司认为,京东公司为台州宜家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提供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科勒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浙江维卫公司和上海维卫公司赔偿科勒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42.085万元,台州宜家公司对上述金额中的20万元经济损失及42.085万元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科勒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浙江维卫公司、上海维卫公司、台州宜家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科勒公司的诉讼请求。
京东公司辩称,其仅为被诉侵权产品提供销售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请求法院驳回科勒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对科勒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勘验。
浙江维卫公司、上海维卫公司、台州宜家公司主张马桶类产品上宽下窄的桶状结构较为常见,其设计空间较小。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在上盖顶部轮廓、侧部桶盖线条、排污豁口形状、两侧桶身装饰及散热孔的分布等部位存在差异,考虑到此类产品较小的设计空间,上述差异使得两者整体上视觉效果差异较大。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案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专利敲诈勒索案二审宣判! - 深圳专利律师 专利诉讼代理 专利侵权代理
专利敲诈勒索案二审宣判! 上海专利敲诈勒索案二审宣判。2021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18份惩戒决定书治理专利代理非正常申请行为 专利代理监管将越来越严
原标题:专利代理监管将越来越严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研究出台加强专利代理监管的专项工作方案,推进从加强主动监测、开展专项整治、强化综合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