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皇家KPN公司(下称KPN公司)诉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下称摩托罗拉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京东信息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认为摩托罗拉公司生产的手机、京东信息公司和京东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摩托罗拉相关手机产品,侵犯其享有的“采用数据压缩转换一系列数据包的方法和设备”(专利号为ZL94194872.2)发明专利权,KPN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7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KPN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与涉案标准具有一致性,涉案标准已在我国执行,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但涉案专利与涉案标准存在多项不同,故即便被诉侵权手机确采用了涉案标准且具有其压缩功能,KPN公司据此而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KPN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KPN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720万元。摩托罗拉公司、京东信息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均表示服从原审判决。二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标准中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来源于多信道的第一组数据包并未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故涉案标准中“压缩”“缓存”的对象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压缩”“缓存”对象存在不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相关具体特征的结论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斯亮)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高通华为暂时达成专利授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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