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机”专利侵权 绿之宝获赔40万元_湾区律师网

“食品加工机”专利侵权 绿之宝获赔40万元

2022-07-14 11:08:52  浏览:1415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食品加工机”专利侵权 绿之宝获赔40万元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绿...
原标题:“食品加工机”专利侵权 绿之宝获赔40万元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绿之宝公司)诉深圳市力可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力可美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侵犯其“食品加工机(专利号:ZL99125921.1)”(下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力可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力可美公司赔偿绿之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绿之宝公司诉称,其发现力可美公司生产、销售的“力可美 LUCKY MAN”牌手动绞肉机,擅自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且力可美公司除了在天猫商城开设“力可美旗舰店”大量销售被诉侵权绞肉机,还在京东商城、一号店商城、淘宝商城等各大电商平台开设专卖店进行销售,给其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深圳中院,请求判令力可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力可美公司和天猫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力可美公司辩称,涉案专利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且其非生产商,侵权主观恶意小,销售数量少。此外,涉案专利技术以进入公共领域,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天猫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提供帮助,对被诉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尽到了事前注意义务。在收到法院材料后,立即作了删除处理,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故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是本案的主体适格。此外,通过一一比对,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天猫公司已删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无需再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力可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记者 郑斯亮)

(责编:林露、吕骞)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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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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