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合同_湾区律师网

凭样品买卖合同

2022-05-24 19:22:12  浏览:1473  来源:网络
凭样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

凭样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 货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   件,甲方应于   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  仟  佰元,共人民币  万  仟  佰元,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约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一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