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朱加嘉 何薇
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他人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分手后导致对方遭受严重打击,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令王某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查明,张某与王某通过朋友聚会相识,王某隐瞒自己已婚并育有两子的事实,对张某展开了猛烈的追求,并承诺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张某答应与王某恋爱。
后张某怀孕,在与王某商议结婚生子事宜,王某不得已坦白了自己已婚已育的实情,并提出分手。张某精神遭受欺骗的打击、身体遭受流产手术的伤害,进而导致其罹患重度焦虑症,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并多次前往医院诊治。 病情稳定后,张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一起女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性权利而提起的人格权纠纷之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固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性权利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崇尚自由、民主、女性独立的现代社会,女性应当拥有独立自主的性处分自由。 本案中,王某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张某在得知真相后只能无奈选择结束妊娠,该经历对张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该行为也构成了对张某性权利的侵害。法官提醒,女性在恋爱交往的过程中应珍惜感情,保护自己,不要轻易交付身心,做好相关保护措施,避免无法挽回的伤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婚前房产拆迁安置多年共管仍属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