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
2015年3月,某银行与赵某、秦某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赵某向银行借款46万元,贷款期限为46个月,从2016年4月到2020年2月,利率为年利率7.505%,秦某提供名下房产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嗣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赵某未能按约定返还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12月,尚欠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赵某以尿急为由向法庭申请暂时休庭后竟一去不复返,法官遂电话联系赵某。令人意外的是,赵某表示因担心秦某在庭后纠集家人对其进行殴打,所以提前离开,并表示对拖欠借款并无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来,赵某和秦某系女婿和丈母娘关系,秦某认为自己是被欺骗才为赵某提供了抵押担保。后赵某无法返还银行贷款,秦某及其家人多次催讨,赵某一直避而不见。庭审中,赵某感觉秦某及其家人言语不善,担心庭后被殴打,遂借机中途“尿遁”。
法院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秦某存在金融借款和抵押担保关系,原告某银行已经完成案涉借款的交付义务,有原告提供的相关合同、交易流水、欠款明细等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赵某庭审中途“尿遁”,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秩序,干扰了诉讼进程,应按缺席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赵某返还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秦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保证诉讼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得到维护。本案中,被告中途采取欺骗的方法借机“尿遁”,让人啼笑皆非,同时也是一种藐视法庭的不诚信行为,不仅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违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并不因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而当然丧失其在民事案件中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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