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助人反遭起诉 见危施救无须担责_湾区律师网

紧急助人反遭起诉 见危施救无须担责

2022-07-03 13:06:34  浏览:1258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雷书彦2018年某日晚,谭某甲、谭某乙的父亲谭某某与马某、邓某相约到马某某家里打牌。当晚9点多,谭某某...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雷书彦

2018年某日晚,谭某甲、谭某乙的父亲谭某某与马某、邓某相约到马某某家里打牌。当晚9点多,谭某某突然出现手麻、脸色发青、说话困难等症状,并逐渐失去意识。在场的孙某某立刻拨打急救电话120,马某某则打电话联系同一栋楼上的秦某某、刘某某帮忙。随后,大家共同将谭某某送出。后谭某某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谭某甲、谭某乙认为其父亲发病时不应移动应采取平躺等待救治,但孙某某等6人救助方式不恰当,导致其父经抢救无效死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6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因谭某某死亡产生损失的50%即40余万元。 重庆市石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等6人在谭某某出现身体不适时所采取一系列行为属于当时情况下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均是对死者谭某某的救助行为,并非加害行为。马某等6被告不是专业医护人员,难以通过谭某某的症状判断其病因,更不知晓其病状是否可以移动。因此,各被告所采取的救助方式符合一般人的正常施救方法,不应对救助者要求其达到专业医护人员的救治水平而认定其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甲、谭某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见义勇为、见危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裁判对自愿救助行为予以肯定,既符合法理也兼顾情理,有利于发扬乐于助人传统美德,也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助人为乐、善意施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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