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儿子父亲溺亡 自然区域损失自担_湾区律师网

为救儿子父亲溺亡 自然区域损失自担

2022-07-03 13:06:34  浏览:1291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程乃善 向菲老虎口瀑布是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狮子村的一道自然瀑布景观,属开放性自然河流区域,无须购买...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程乃善 向菲

老虎口瀑布是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狮子村的一道自然瀑布景观,属开放性自然河流区域,无须购买门票,但在此地停车需支付5元停车费。

2019年7月,周某携家人驾车至老虎口瀑布游玩。周某之子周某甲不慎滑入河道中央的深水区,周某奋力施救,在救出周某甲后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地点位于瀑布上游,河床中央有一深水潭,该河段流水相对平缓。镇政府在河道边间断地安置有警示牌。周某甲及其家人认为二坪镇政府、狮子村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周某的死亡负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10万余元。

重庆市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虎口瀑布系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自然区域,并非经营性景区,停车费5元是针对车辆收取的修建停车场必要成本费用,因而不能苛求管理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程度高于经营性公共场所。镇政府在河道边间断地设置警示标志,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周某甲自行下河戏水而误滑入深水区,其事发时年近18周岁,理应知晓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及后果。二坪镇政府、狮子村村委会并无过错,遂判决驳回周某甲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周某甲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作为开放性非营利自然景观,当地政府在河道边设置有禁止下河游泳、戏水的警示标志,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周某甲自行下河戏水,周某作为家长未及时阻止、未尽足够监护义务,其为营救家人导致自身溺水身亡,应自担风险。法院裁判对规范和保障旅游观光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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