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张某、王某某等4人经预谋,于2020年6月17日晚携带捕捞工具,在刚察县黄玉农场青海湖湖面非法捕捞,次日凌晨被渔政执法人员抓获,查获渔获物4袋共计195.47公斤。经鉴定,送检的渔获物均系青海湖裸鲤(湟鱼)。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人共同承担为修复青海湖渔业生态环境在青海湖放流裸鲤19547尾鱼苗的费用21892.6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4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捕捞青海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195.47公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4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或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扣押在案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渔网4袋,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4人自愿承担放流裸鲤费用21892.60元并当庭向社会公众道歉。 法官介绍,本案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引发的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青海湖裸鲤是青海湖特有的珍稀物种,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青海湖重要的生物因子和食鱼鸟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为维护青海湖水域生态安全,加强裸鲤资源保护,青海湖自2000年起实施禁捕。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价值取向,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青海湖裸鲤的保护意识。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罚款处罚齐上阵 最高法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判赔600万元
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罚款处罚齐上阵 最高法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 判赔600万元 ——(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原告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后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分别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