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支书花钱平事 协议无效钱款收缴_湾区律师网

违规支书花钱平事 协议无效钱款收缴

2022-07-03 13:06:39  浏览:1307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冶某夫担任化隆县石大仓乡台力盖二村支部书记期间,因其在低保补助申请、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被包括冶某忠...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冶某夫担任化隆县石大仓乡台力盖二村支部书记期间,因其在低保补助申请、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被包括冶某忠、冶某么在内的村民联名控告。2014年10月15日,为解决双方矛盾,经同村村民协调达成协议,约定由冶某夫自愿拿出10万元现金、一只活羊补偿冶某忠、冶某么及52名村民的损失,冶某忠、冶某么等人撤销控告,冶某夫不担任该村支部书记。该10万元现金被冶某忠、冶某么领取,扣除告状费用后发给了本村52名村民。 2015年3月,经化隆县石大仓乡纪委调查,冶某忠、冶某么等人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给予冶某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冶某夫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判令冶某忠、冶某么退还取得的不当得利10.6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12万元。化隆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冶某忠、冶某么返还冶某夫人民币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冶某忠、冶某么不服,提起上诉。

海东中院认为,该“协议”形似合法,但实为冶某夫为规避法律责任而达成的协议,其性质属于恶意串通,协议无效,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冶某忠、冶某么的上诉请求及冶某夫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于冶某忠、冶某么的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收缴。 马文祥表示,该案的改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村干部公然违反廉洁履职规定的“零容忍”。同时从“是与非”“善与恶”的角度对本案类似“私了”的社会现象作出了价值判断,通过该司法裁判,确立行为规则,指导和引领公众在社会交往、处理利益关系时不滥用民事权利,将“法治”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动指南。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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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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