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撞死母牛 牛犊饿死车主当赔_湾区律师网

交通事故撞死母牛 牛犊饿死车主当赔

2022-07-03 13:06:43  浏览:1378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崔东凯 张冲 通讯员董婧2020年12月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市民夏某某驾车与郑某某放养的牛相撞,致使一头母牛当场死亡。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崔东凯 张冲 通讯员董婧

2020年12月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市民夏某某驾车与郑某某放养的牛相撞,致使一头母牛当场死亡。4天后,新生不久的小牛犊因无法进食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经保险公司鉴定,母牛价值27000元,小牛犊价值7000元,共计评估金额34000元,牛残值4000元。因协商未果,郑某某将夏某某诉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26920元。但夏某某则认为小牛犊死亡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不应该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机动车撞死母牛以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是小牛犊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联性。事故发生后,小牛犊饿死,原告立即报警,确认了死亡事实,并及时委托鉴定确定了损失数额。承办法官根据郑某某邻居描述及现场查看喂养小牛的视频,无论是饲养员安抚小牛还是将食物放到器皿中投喂小牛,小牛都很排斥,一直不吃不喝最终被饿死。

查明相关事实后,法官对双方展开耐心的调解,最终被告夏某某同意赔偿郑某某的母牛及小牛的损失。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通过走访郑某某的邻居和现场录像的观看,可以确认死亡的小牛犊确是案涉母牛正处于哺乳期的幼崽。因郑某某的养殖规模不大,所有牛仔都是母乳喂养,而不是人工喂养,但没有选择人工喂养方式不能认定郑某某存在过错。母牛死亡后,其他母牛拒绝喂养这头小牛,且郑某某采取多种人工喂养方式,小牛仍拒绝进食导致饿死,故可以认定小牛的死亡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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