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泡水家装受损 三方担责共同赔偿_湾区律师网

新房泡水家装受损 三方担责共同赔偿

2022-07-03 13:06:57  浏览:1262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王黎明新房装修好了还未入住,就被楼上住户的漏水损坏,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王黎明

新房装修好了还未入住,就被楼上住户的漏水损坏,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楼上住户三方均有责任。

潘女士是某小区7号楼1单元30楼房屋业主,杨某是其楼上31楼的业主。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某。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通过实地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杨某房屋的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30楼潘女士家,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潘女士将杨某、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潘女士的房屋修复费用为14余万元,支出鉴定费1万元,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法院酌定为4.4万余元,物业费损失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开发商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业主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原告损失的30%,杨某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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