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农药被判缓刑 考验期内禁止种菜_湾区律师网

擅用农药被判缓刑 考验期内禁止种菜

2022-07-03 13:09:17  浏览:1122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古扎拉依·阿不来孜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古扎拉依·阿不来孜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被告人曹某、蔺某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曹某、蔺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种植蔬菜类活动。

今年3月,曹某在自家种植的韭菜根部发现很多蛆虫。为消灭蛆虫,曹某明知农药“毒死蜱”严禁在蔬菜上使用,仍心存侥幸,在灌溉韭菜过程中将大约150ml的“毒死蜱”全部浇入。随后,当地农业农村局在曹某种植的韭菜中检测出农药“毒死蜱”。

无独有偶,今年4月13日,蔺某为了消灭自家韭菜地的害虫,将两瓶“毒死蜱”稀释后,灌溉到韭菜地中。4月18日,当地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蔺某家种植的韭菜中检测出“毒死蜱”。

伊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曹某、蔺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期间使用禁用农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分别于10月12日、10月26日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蔺某在种植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曹某、蔺某生产的有毒、有害蔬菜尚未上市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两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曹某、蔺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宣告禁止令。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曹某、蔺某的行为符合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法官提醒,农户选择农产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这既是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也是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生产经营中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致富有道,守法为首。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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