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赵方强
贺某、于某两人驾驶超载货车进京。为逃避检查,两人将车上的沙料倾倒在高速路应急车道及部分主路上。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两名被告人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和一年零三个月。
2020年10月5日晚,贺某、于某两人从河北省驾驶超载货车运输沙料前往北京市房山区,原计划绕道逃避检查站进京,但因走错道路未能实现绕道以避开检查站的目的。
为逃避超载处罚,贺某指使于某在高速路的路边卸下一部分沙料,但因于某过于紧张,直接将一整车沙料全部倾倒在了应急车道及部分高速路主路上,随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这些沙料被高速路管理企业员工发现清运并报警处理。
经勘验,这些沙料共计65.8吨,接近路面颜色,在深夜视线条件不佳的情况下足以使路过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案发时正值返京高峰期,车流量大,这些沙料占用了应急车道及部分高速路主路,致使交通拥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鉴于贺某、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已支付沙料清运费用,认罪认罚,依法对两人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贺某、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和一年零三个月。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贺某和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行为。
本案中,于某和贺某向高速公路倾倒沙土,破坏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法官提醒,日常交通运输中,社会公众应当严格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出行,文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依法规范种植行为 妥当确定民事责任 既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又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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