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鉴定被判无罪 依法获得国家赔偿_湾区律师网

三次鉴定被判无罪 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2022-07-03 13:05:42  浏览:1235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丁锐 张星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后因受害人再次司法鉴定为轻微伤而不认为是犯罪,案件依法被撤销,...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丁锐 张星

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后因受害人再次司法鉴定为轻微伤而不认为是犯罪,案件依法被撤销,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作出生效决定。

法院查明,2019年2月,陈某因交通事故与他人发生争执,造成对方受伤。后经司法鉴定,认定受害人构成轻伤一级。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后陈某一方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与受害人共同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认定受害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受害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进行第三次鉴定,最终被认定构成轻微伤。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随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公安机关以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撤销本案并释放陈某。

陈某于2019年6月向信州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信州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提出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陈某不服,于2019年12月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上饶市检察院驳回了陈某的复议申请。

随后,陈某于2020年4月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同时申请上饶中院回避。2020年8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审理。赔偿义务机关信州区检察院向新余中院赔偿委员会答辩称,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余中院赔偿委员会经讨论认为,陈某行为仅构成轻微伤,属于未构成犯罪的情形,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据此,决定陈某可依法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法官表示,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形式上满足了适用国家赔偿法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但该条款应是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由于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性小,遂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而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属于未构成犯罪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决定陈某可依法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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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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