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确定孩子小明由父亲孙某自行抚养,但离婚后不久,小明就被其母李某接走,与李某共同生活。此后,孙某认为孩子年龄大了,应该与自己共同生活,遂找李某接回孩子,但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询问孙某的意见,孙某认为自己的抚养条件比李某好,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小明由其抚养,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小明已年满11岁,法官单独与小明进行了谈话,小明表示与李某其共同生活更好。为全面了解父母双方的情况,做出对小明最有利的裁判,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了法院关于社会观护制度的内容及具体做法,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对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工作。
社会观护员与小明及其父母见面5次,电话联系10余次,分别到双方家中、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派出所进行调查和走访,并引导小明父母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社会观护员还到小明所在学校,了解小明得知父母争夺抚养权后发生的变化,向法院提交了4000余字的观护调查报告,详细阐述了相关情况,客观评估了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法官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与社会观护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孙某同意尊重孩子的意愿,将小明的抚养权变更给李某。
案件审结后,社会观护员再次到小明所在学校对小明进行跟踪观护,小明见到社会观护员非常高兴,表示自己再也不用担心父母为争他吵架了,要好好学习,成为父母的骄傲。学校也反映小明的情绪稳定了,成绩不再下滑,整个精神状态发生了积极向上的变化。
(三)案例评析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涉及家庭矛盾,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往往出现负面心理状态。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尝试在此类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聘任观护员进行社会调查,参与庭审调解,开展心理疏导,跟踪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及时干预侵害涉案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本案中,观护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容翔实的调查报告为法官裁判提供了参考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参与调解,促成了纠纷的彻底化解,小明也在观护员帮助下,有了良好的成长环境,个性更加健康向上。社会观护工作受到了新华社、北京日报、北京电视台等30余家媒体广泛关注,《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北京日报》等媒体也撰文高度评价它在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谢某某诉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