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某在其暂住处脱下被害人孟某某(女,时年7周岁)的内裤对其实施猥亵。审理中,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51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邹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案例评析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发生后,对被告人绳之以法、判处刑罚固然重要,但是如若能够为被害人争取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能在精神上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抚慰,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目的。本案中,宝山法院积极多方联系到被告人家属,为被害人争取到51000元补偿款,是法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