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湾区律师网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4-03-06 11:09:49  浏览:1063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0年10月7日21时30分许,刘某某(18岁,技校学生)酒后回到北京市某学校,在该校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内,因索要洗脸盆以及喝酒一事与宿管老师陈某某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陈某某扎成重伤。后刘某某逃跑,于当日23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1072130分许,刘某某(18岁,技校学生)酒后回到北京市某学校,在该校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内,因索要洗脸盆以及喝酒一事与宿管老师陈某某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陈某某扎成重伤。后刘某某逃跑,于当日23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社会调查、亲情会见、法庭调解、心理疏导等特色机制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的运用,对其循循善诱,并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换位思考的前提下化解矛盾,改善、修复了被告人与他人的关系,是对社会关系修复途径的一次有益尝试。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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