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两起涉及在展会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案件。两起案件中,均涉及参展主体是否为侵权主体的认定。两案中被诉侵权参展者均提出存在合租展位的情况,一案当事人积极举证,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直接侵权人,故判认定其并非共同侵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案当事人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在无法区分参展者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其为共同侵权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庭在两案中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原则,厘清不同主体的行为性质,既坚决贯彻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宗旨,又切实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复杂多样性,着重以直接侵权人为主要侵权打击对象,并促使当事人诚实守信、积极举证。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不披露、也不举证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结合其他客观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侵权行为成立,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金华市世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鑫公司)是专利号为201420522206.6、名称为“车把杆折叠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应用于滑板车。2019年11月,在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召开的第十二届中国北方(平乡)国际自行车、童车玩具博览会上,专利权人对多家展位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的滑板车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取证,随后提起两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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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