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知民终334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顺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勤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针对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处分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而导致无法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形,运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人应当就其擅自转移、处分保全证据导致无法查明技术事实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确认一审法院对相关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科以司法处罚于法有据、并行不悖。
周勤系专利号为ZL201110375874.1、名称为“排水板成型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因发现瑞之顺公司存在涉嫌侵权行为,周勤向一审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一审法院根据周勤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至瑞之顺公司的经营地点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保全措施,并明确告知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之后,周勤向一审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请求判令瑞之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然而,在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保全证据进行现场勘验时,瑞之顺公司法定代表人述称其原经营地点因拆迁导致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已被其员工转移,并承认因拆迁而转移保全证物一事确实并未事先通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一再追问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去向,但瑞之顺公司拒不告知。后经查实,被诉侵权产品已被瑞之顺公司转售给案外人。一审法院认为,瑞之顺公司实施的上述擅自转移、处分被保全证据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决定依法对其罚款20万元。瑞之顺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的罚款决定后如数缴纳了罚款。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或在此文后留言。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后申请品种权及品种审定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后申请品种权及品种审定引发的侵权纠纷。 四川台沃种业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