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创米数联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米公司)、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创米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作出驳回小米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裁定后,创米公司针对该裁定没有程序上的上诉权益,不能享有上诉权。该裁定明确了一审答辩期间未提管辖异议的被告是否有针对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
鸿雁公司系涉案专利权人,其以小米公司、创米公司、杭州京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米家智能插座WiFi版(即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浙江杭州中院起诉。
小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杭州京东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且本案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本案应由小米公司住所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创米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并未提出管辖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杭州京东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杭州京东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本案是否构成共同诉讼有待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据此,裁定驳回小米公司的管辖异议。
小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创米公司亦提起上诉,均主张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创米公司未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应视为其放弃异议权利,接受原审法院的管辖,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原审裁定并未影响创米公司的程序性权利,裁定结果亦与管辖确定规则相符,故创米公司针对原审裁定没有程序上的上诉权益,不能享有上诉权。创米公司针对原审裁定提出上诉,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创米公司提起的上诉不予审理。
本案对引导当事人及时行使自身诉讼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同时提起侵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时重复起诉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同时提起侵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时重复起诉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2023)最高法知民终240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