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竿前端装吸盘 不为钓鱼而为“钓财”_湾区律师网

钓鱼竿前端装吸盘 不为钓鱼而为“钓财”

2024-06-24 09:17:47  浏览:958  来源:法治网
自制钓鱼设备到公园内寻找“钓位”,却不为钓鱼,而为“钓财”。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农某有...

自制钓鱼设备到公园内寻找“钓位”,却不为钓鱼,而为“钓财”。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农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23年8月,陈某、蓝某因手中缺钱,便和朋友农某计划实施盗窃。三人于8月18日到达洛阳,为方便行窃提前租用了车辆。后农某三人将钓鱼竿前端改装成吸盘,提前踩点,将行窃地点选在人流量较大的洛阳市洛浦公园。三人互相配合,一人动手,二人望风,趁着游客玩耍或者聊天疏于看管身边物品的机会,将鱼竿伸过去用吸盘一吸,把被害人的财物隔空“钓”走。

据被害人常女士介绍,2023年8月31日,她带着摄影装备来到洛浦公园拍照,在擦拭相机镜头时,大约20秒工夫,放在长凳上的另一个镜头就不翼而飞了。意识到情况不对,常女士选择报警。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短时间内多名被害人的随身物品在洛浦公园不翼而飞,遂通过公园附近的监控录像锁定了三名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经查,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三人通过徒手或钓鱼竿吸盘的方式,盗走8部手机和1个相机镜头,共计价值2.7万余元。今年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农某、蓝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遂对农某等三人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刘立新 李晋 韩文娟)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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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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