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_湾区律师网

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

2024-05-24 08:42:05  浏览:1064  来源:法治网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对被告人何某甲、龚某、何某乙、何某丙、陈某、黎某分别判处一年三...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对被告人何某甲、龚某、何某乙、何某丙、陈某、黎某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甲曾在广州打工给客户收发货时接触到偷拍设备相关情况,认为是一个赚钱的商机,于是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下采购摄像头配件、Wi-Fi数据模块等零配件,纠集同乡何某乙、何某丙和陈某,将这些偷拍设备零配件焊接到衣服、充电盒、皮包、杯子等日常物品中,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2019年底至2022年10月期间,共计非法获利15万余元。

龚某通过网络结识何某甲,并从其处订购偷拍设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转卖。黎某系龚某女儿,待业在家,在帮母亲龚某收发快递时,发现快递包裹里装的都是一些带着摄像头的衣服、水杯等生活物品,意识到这些包裹有问题,但依旧参与其中,还时常帮助母亲联系上家和打包发货。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母女俩共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22年10月,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何某乙、何某丙、陈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龚某、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并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该案系共同犯罪,何某甲、龚某分别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陆春燕 陆渝宁 桂花)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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