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订做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北京某物业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某建材公司违约金1100余元。
原告北京某建材公司诉称,2003年12月8日,我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彩板屋顶,合同价款为1.8万余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尚欠8600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余款8600元,并支付违约金5580元。
被告北京某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安装完毕后,被告已经足额支付了1.8万余元,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量过高。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给付工程余款8600元及违约金5580元的诉讼请求。
在在庭审中,某物业公司提交了原告某建材公司开具的日期为2003年12月9日,数额为1.8万余元的发票,主张工程款已经结清。表示该发票是2003年12月30日其向原告支付余款8600元时由原告开具的,即物业公司已经付清余款8600元。但其未按约定在12月9日付清,而是在12月30日给付的。
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提交的金额为1.8万余元的发票可以证明被告已经结清货款,但需要部分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北京法院网·雒东明 吴丽影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货物被抢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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