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良、小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_湾区律师网

小良、小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2024-04-09 15:59:46  浏览:11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小良、小徐(化名)的父亲被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6万余元。后执行到位赔偿款2万元。

小良、小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良、小徐(化名)的父亲被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6万余元。后执行到位赔偿款2万元。

  【救助过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上诉案件期间,发现小良、小徐家庭生活困难,遂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该院经调查发现小良、小徐均为在校学生,父母离婚后,二人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母亲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二人的父亲去世后,家庭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难,且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仅为丧葬费、交通费,且未执行到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向小良、小徐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发现被害人的母亲年老体弱,丧子后生活亦十分困难,遂积极协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的母亲进行联合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充分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属于应予救助的情形。本案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主动甄别、救早救急、有效保障生存权利、真诚传递司法温暖的示范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并未等到执行不能才启动,而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近亲属存在生活困难后,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同时协调人民检察院横向联合共同救助被害人家人。人民法院在审查决定司法救助金额时,未局限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金额,而是充分考虑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救助金额,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及时送到未成年人身边,让他们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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