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受伤害责任谁承担_湾区律师网

乘车受伤害责任谁承担

2022-05-27 22:40:17  浏览:1342  来源:网络
  [案情]  2003年10月9日,原告王某乘坐被告某汽车公司的公共汽车,当车行至离站牌 10米左右时,车未停稳,其中坐在车门附近的赵某...
  [案情]

  2003年10月9日,原告王某乘坐被告某汽车公司的公共汽车,当车行至离站牌 10米左右时,车未停稳,其中坐在车门附近的赵某听到有人喊开门,随即将车门打开,将原告王某摔下车去,当场昏迷,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25.23元。后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2004年2月5日以汽车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依法追加乘客赵某为本案的被告,判决汽车公司和赵某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评析]

  一、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乘坐被告汽车公司的汽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在汽车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其乘务人员工作疏忽,未尽到管理责任,使赵某得以要开车门,致使原告摔伤,故汽车公司负违约的赔偿责任。

  二、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作为乘客,未完全遵守乘车规则,在汽车尚未停稳而擅自将车门打开,致原告王某摔下车,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双方之间产生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法律关系,赵某作为侵权一方负有赔偿受害方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

  故原告的损失应由汽车公司和赵某共同承担。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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