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亲友之间相互帮助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在帮忙过程中发生了意外甚至死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近日,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黄堡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义务帮工受害的案件,法院综合考虑李某乙的受损害程度及李某甲的受益程度,酌定由李某甲补偿李某乙家人主张损失的20%,约20万元。
2023年7月28日,保康县黄堡镇黄龙沟村村民李某甲联系侄子李某乙帮忙搬运劳动工具。工具搬运后,李某乙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回家吃早餐,不料启动摩托车后不慎冲向沟底导致受伤死亡。当日,虽经当地派出所、黄龙沟村组织协调,但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乙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赔偿损失共计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日早上,李某甲请李某乙帮忙将劳动工具搬运到其驾驶的车上。李某乙在工具搬运完毕驾驶摩托车准备离开现场时,因自身操作不当坠落沟底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死亡结果系其自身过失行为导致,死亡原因有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李某甲当时正在整理车辆后备箱物品,其难以预见并防止李某乙行为产生的后果。在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并未怠于救治,而是第一个到现场查看并积极拨打110和120电话。后李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履行了现场积极作为的义务,其行为并无过错。李某甲请李某乙帮忙搬运劳动工具,李某乙接受李某甲的邀请后提供帮助并未收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义务帮工关系。李某乙在义务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且李某甲和李某乙均无过错,故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李某甲的赔偿责任。
由于帮工人是义务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获益,如不考虑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相悖。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本案双方既是亲戚,又是长期外出务工的合作伙伴,李某乙为李某甲的利益无偿提供帮助,正体现了其助人为乐的优良品质,其在帮工活动中受害,李某甲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丁俐 徐雯辉)
法官提醒
义务帮工指的是帮工人不索求劳动报酬,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而提供劳动或劳务的行为。义务帮工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无偿性,帮工人不要求被帮工人给付任何报酬;二是帮工关系具有临时性、互助性等特征;三是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形成了合意,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实际上获得了帮工人提供帮工行为的利益。义务帮工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以提倡和鼓励。本案的判决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希冀于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与此同时,被帮工人也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非法买卖枪支猎杀野生动物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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