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交账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但如果在社交账号群内肆无忌惮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就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俩在村民社交账号群辱骂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在其发布不实言论的社交账号群中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今年2月27日,被告宋某甲、马某夫妻俩在两个村民社交账号群中,发布原告宋某乙合同造假、贪污、请客吃饭不让查账等言论,两个社交账号群人数分别是341人和286人。原告认为两名被告的言论是对其侮辱、诽谤,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涉案社交账号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指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具体到本案,二被告在社交账号群中发布的原告贪污、请客吃饭不让查账等未经证实的言论,对原告的名誉进行贬损,致使在社交账号群中的某村几百名群众看到该言论并对原告产生不良印象,使得原告个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社交账号群中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结合二被告发送的内容、侵权的受众范围、社会影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王莉莉)
法官提醒
社交账号、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空间。在社交平台辱骂他人,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另一方面可能会泄露他人隐私,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社交账号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社交账号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本案中,二被告在社交账号群中发布未经证实的言论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判决二被告在案发的社交账号群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不仅有助于恢复原告受到损害的名誉,而且还倡导和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案件引领社会新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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