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从国外购买假冒减肥药,再以代购身份销售给他人牟利,近日,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6万元。
张某曾在国外留学,为牟取利益,自2016年开始,她通过社交账号发布国外某款减肥药效果好的聊天截图,营造该减肥药十分畅销、购买需要等待的氛围,以饥饿营销的手段宣传该减肥药。后来,她虚假申报入境,以代购形式向国内销售该药。2022年,张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广告,向多个省份的顾客销售该减肥药,涉案金额共计18万余元。
2022年8月24日,武汉海关查获一件由国外寄往汉川市的申报品名为“食品”的进境邮件,内有夹藏在零食中的无标识胶囊3.38公斤。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该胶囊内检出“芬特明”(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又名安定,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物质。后经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张某所售国外减肥药均为假药。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张某销售国外减肥药既没有办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或合法凭证,也未进行海关入境申报,同时还查到了数名在张某处购买该减肥药的顾客。据顾客反映,服药后确实在短期内成功减重不少,但服用期间有很多副作用,如情绪低落、厌食、作息颠倒、头晕、心慌等,且只要停药就会暴饮暴食,体重会迅速反弹。
汉川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未在海关进行入境申报的情况下,从国外购买含有禁用成分的减肥药销售给他人,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戴小巍 姜一帆 陆成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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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当面调包正品名表,判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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