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以不上班对抗企业工作安排,企业可停发其工资_湾区律师网

职工以不上班对抗企业工作安排,企业可停发其工资

2022-05-27 22:43:37  浏览:1189  来源:网络
案例: 朱某系某肉联厂职工,1995年11月19日因要求厂里支付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诉称:由于企业没有按正常出勤发给工...
案例:

朱某系某肉联厂职工,1995年11月19日因要求厂里支付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诉称:由于企业没有按正常出勤发给工资,使自己不能上班,企业应当补发工资。仲裁委员会查明:朱某4月底前为待工享受企业待工工资,5月4日回厂工作后被安排在屠宰车间从事卫生工作。5月5日发工资时,朱某按4月份原待工标准领取工资120.5元。该厂5月10日要求朱某5点半上班,朱某以厂里不发给4月份全工资为由从5月11日开始不上班。仲裁委员会认为,朱某无故不上班,企业作旷工处理,不予发放工资并无不妥,裁决对朱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案中,职工朱某5月份以前一直是待工,5月份领取的工资实际上是4月份的劳动报酬,而4月份朱某作为待工人员,并没有向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待工人员发给工资并无不当。朱某5月份上班后,企业要求其5点半上班,这是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朱某对这一规定并无意见,而是以企业4月份没有发给全额工资为由不上班。由于朱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朱某不上班应视为无故旷工,这一点企业也没有错误。既然朱某是无故旷工,旷工期间朱某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完全有理由不发给其工资,因此朱某要求企业在其旷工期间支付工资是毫无道理的。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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