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陈芳,女,30岁,原某研究所职工
被申诉人:某研究所
事实及经过:
申诉人自1979年进入被申诉人下属工厂从事临时性工作,1996年10月,被申诉人试行聘用合同制,根据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被申诉人宣布申诉人为上岗职工,多次口头征求申诉人意见并通知其上岗。申诉人则要求与被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才同意上岗。因被申诉人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不同意上岗,导致被申诉人于1996年12月20日书面通知申诉人终止其劳动关系,申诉人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分析及评述:
1996年10月被诉人聘用合同制,应当按照《劳动法》认真执行。既然通知申诉人上岗工作,续延劳动关系,就应当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申诉人的要求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申诉人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不上岗,对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处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经多次调解不成,依法裁决如下:
(1) 被诉人与申诉人陈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2) 被诉人执照现行规定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申诉人要求补发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4) 本案仲裁费600元,由申诉人承担200元,被诉人承担400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恶意串通假订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下一篇: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并克扣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SUNTORY”、 “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做出的如实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