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案例一:深圳A公司员工张某,在A公司工作了4年,公司一直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张某,并不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公司的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对双方都没有合同期限的限制,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案例二:深圳B公司员工李某,在B公司工作了9年,入职时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再签劳动合同。公司根据法释[2001]14号第16条和劳社厅函[2001 ]249号的规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不给李某经济补偿金。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李某的请求。
究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梁硕南评析] 案例一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的精神,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所以,笔者认为,案例一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错误的……
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支持李某的请求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的规定,认为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就意味着只要签了一次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之后无论多长时间没有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无论是一开始就没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法释[2001]14号第16条只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终止,但并没有规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办发[1996]181号和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的精神,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论解除何种事实劳动关系,都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网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为哪个?
下一篇:补偿金包括所得税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SUNTORY”、 “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做出的如实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