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依《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均未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规定。由于劳动合同还处于试用期,显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还不长,因为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劳动贡献并不大,而且原本就抱有试一试的考虑,因此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太犬的困难和损失,因此无需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千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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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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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经济补偿金应依法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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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SUNTORY”、 “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做出的如实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