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牵引车因电池所有权不明被原销售商扣押致损失_湾区律师网

二手牵引车因电池所有权不明被原销售商扣押致损失

2023-08-30 10:12:44  浏览:1197  来源:法治网
河南省新密市李某购买了一辆纯电动半挂牵引车,在进行车辆保养时,被告知其购买车辆的车载电池的所有权归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某汽...

河南省新密市李某购买了一辆纯电动半挂牵引车,在进行车辆保养时,被告知其购买车辆的车载电池的所有权归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李某未交电池的押金和租金为由将车辆强行扣押,造成车辆停运损失6万余元。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审理后判决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解除扣押并向李某赔偿停运损失60367元。

2022年9月,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单价33.5万元的价格购买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换电式纯电动半挂牵引车(不含电池)。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车辆交付时,并未卸载随车电池。不久,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将该种车以37万元一辆的价格卖给李某,随车电池也未卸载,双方也未明确随车电池所有权的问题。2022年12月,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李某将该纯电动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其名下从事经营运输,也未明确约定车辆电池的所有权和租赁问题。

2023年2月,李某按照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通知到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养车辆时,被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告知,李某的车载电池所有权归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贸易公司同时以李某未交车载电池的押金和租金为由将车辆强行扣押。此时李某才知道其购买的车辆没有车载电池所有权。因向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和签订挂靠协议时未明确车载电池所有权,且未从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车辆,李某拒绝向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纳车载电池的押金和租金。因电池所有权及租金问题发生纠纷,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李某车辆持续扣留80多天。李某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由郑州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从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后,又转卖给李某,李某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因电池所有权及租金问题发生纠纷,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将案涉车辆扣押。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电池所有权为由强行扣押李某的车辆没有合法依据。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以合法途径进行维权,而不应当扣押李某的车辆,扣押车辆的行为具有过错。在车辆被扣押之后,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害,但是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停止扣押行为,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李某存在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故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对扣押期间给李某造成的相应停运损失予以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左世友 王利)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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