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申诉人赵女士是某百货公司售货员。1995年6月12日,某百货公司以赵女士利用当班售货之机偷窃10元售货款为由,将其辞退。赵女士不服,于1995年6月20日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开庭调查核实:1995年6月3日上午,赵女士利用当班售货之机,偷偷将10元售货款塞到鞋里,被同班职工当场抓获。赵女士对所犯错误追悔莫已,多次口头和书面向公司领导作深刻检查,请求给予改过机会。但该公司根据内部所制定的关于“凡发现职工在柜台内偷拿商品或货款,不管数额多少,不管手段如何,不管过去表现怎样,不管认错态度好坏,一经发现,即予辞退”的规定,于1995年6月12日将赵女士辞退。
仲裁结果:撤销某百货公司对赵女士的辞退决定。恢复赵女士的工作。该公司应补发赵女士被错误辞退期间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共1350元。
评析:仲裁庭认为:某百货公司对赵女士的辞退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违纪职工只有“经过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企业才“可以辞退”。某百货公司根据企业特点所制定的“四个不管”的规定,职工应自觉遵守,如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以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处理,而不应用辞退方式,因为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对企业作出和辞退行为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如果企业仅以内部规定为依据辞退职工,自然是无效的。
在这起争议案中,企业之所以败诉主要是未能正确掌握辞退违纪职工的法定条件。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有违纪事实;二、其违纪事实必须达到辞退程度。即其错误的严重性应比被除名的错误更重但比被开除的错误轻;三、必须是经过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兼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辞退。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请事假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被辞退
下一篇:有盗窃嫌疑被辞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SUNTORY”、 “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做出的如实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