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春贵于2000年4月受聘于被告泸州希望饲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1437元。2006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移交手续。今年1月,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年的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被裁决驳回,遂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主动向被告提出辞职,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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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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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下一篇: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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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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