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与问题]
2002年6月职工李某申请辞职时,原工作单位要求他支付单位对他进行培训所支出的培训费,否则不办理离职手续,请问该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与处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费赔偿事宜;如果劳动合同没有 “培训费赔偿”方面的约定,员工也应当赔偿一定的培训费。依据1995年10月10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3 条的规定,培训费赔偿额的计算如下: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员工要求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
需要提醒员工注意的是:培训费是指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对员工进行的各类技术培训。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的各种培训,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货币对员工进行培训,即便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费赔偿”方面的内容,员工也不需要赔偿“培训费”。
责任编辑:黄叶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如何裁定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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