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聚餐归途中职工被撞死 法院认定工伤_湾区律师网

单位聚餐归途中职工被撞死 法院认定工伤

2022-05-27 22:46:08  浏览:1267  来源:网络
  山东济宁一位职工参加单位聚餐,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确认此事故为非工伤事故!死者年迈的父亲不服劳动和社...

  山东济宁一位职工参加单位聚餐,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确认此事故为非工伤事故!死者年迈的父亲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确认通知书,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11月17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败诉。

  师莎莎是济宁某通讯器材商行职工。今年1月13日,该单位经理通知公司员工下班后到本市聚宾园饭店聚餐。当晚,师莎莎准时到该饭店参加了公司的聚餐活动,并于晚上21时左右骑自行车离开饭店。大约晚上22时左右,师莎莎在该市南外环朱孟庄村路口由东向南转弯时,被一辆机动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济宁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通知书,通知书认定师莎莎是在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在其工作范畴之内,是非工伤行为,不属于《工伤保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师莎莎是该通讯器材商行营业员,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言“公司每月聚会一次,总结上月的营业情况,增进经理、员工之间的感情”,“公司每天晚8点下班,1月13日下午6点下班后,经理说公司开会,在聚宾园饭店聚餐”均能证明公司经理组织聚餐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具有工作性质,是工作的延续,师莎莎在离开饭店返家途中遭遇车祸,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的情形。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此,济宁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济宁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通知书,要求被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黄叶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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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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