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大麻素类物质“电子烟”为违禁品_湾区律师网

含有大麻素类物质“电子烟”为违禁品

2023-06-29 09:36:22  浏览:1248  来源:法治网
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毒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21年11月中旬,年仅21岁的徐某通...

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毒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11月中旬,年仅21岁的徐某通过朋友接触到一种吸食后能让人上瘾的“上头电子烟”。虽明知该电子烟是违禁品,其仍联系买家付某,出售“上头电子烟”。徐某通过倒卖该“电子烟”从中获取差价。后徐某找的“供货商家”将重量分别为7.87克及8.14克的大麻烟油邮寄至付某提供的地址,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案发后,经鉴定本案中两瓶大麻烟油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MDMB-4en-PINACA)成分,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且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王佑安)  

法官说法

2021年7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将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品种。

社会公众可能认为毒品离自己很遥远,但是不法分子往往将合成大麻素添加入电子烟油中或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以吸食后致幻、兴奋等作为卖点,冠以“上头电子烟”进行贩卖。该毒品犯罪有较强迷惑性和诱惑性,不易被发现和查处,严重破坏毒品管理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

含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其外观上与一般电子烟基本一致,但实则是一种新型毒品,稍有不慎即会“中招”。一旦沾染毒品,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吸食过量会导致休克、窒息、猝死等情况。在此提醒大家,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加强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坚决与毒品说“不”,不能因一时好奇误入歧途,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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