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牟利_湾区律师网

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牟利

2023-05-29 15:28:13  浏览:1216  来源:法治网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蒋某为了牟取利益,在其位于宜宾市叙州区一药房内,通过微信联系宜宾市翠屏区性保健产品销售商刘某(另案处理)购进10盒“野生虫草”、10盒“藏王特效”、10盒“黑豹2代”,以每盒3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2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从蒋某经营的药店内搜出7盒“野生虫草”和4盒“藏王特效”,并依法予以扣押送检。经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蒋某销售的“野生虫草”为食品。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蒋某销售的“野生虫草”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蒋某所经营的药店内将其传唤到案,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静之)

法官说法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保健品属于食品一类,而西地那非是一种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对于添加了该药的食品依法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本案中,被告人蒋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在对方未提供所售保健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非法购进保健品若干,并在其经营的药店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虽小,但法律惩罚不会就此减轻。本案的裁判告诫了各经销商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警示广大消费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对保健品的认识,增强甄别能力,不要迷信保健品的广告宣传效用,理性、谨慎选择保健产品。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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