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文霞)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步渗透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中,传统的交易习惯已悄然转变。各种电子交易平台的出现使得互联网交易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便利高效的同时,也充斥着各种风险。依托平台交易的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该如何主张权利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上租赁手机产生断供纠纷的案件。
某租机平台系一家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依托芝麻信用评价体系,促成商家与租户的交易,并采取“先使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服务商家和租户。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入驻该平台的商家,向被告刘某出租一台iPhone手机,三方签订了《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平台系为商家与租户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的在线交易平台,仅负责提供网络交易及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与商家系独立的民事主体,不承担租户与商家之间因租赁服务而产生的责任;商家向租户刘某邮寄手机,刘某需按月足额支付租金;平台代收相应租金及押金;若刘某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租金,商家与租户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变为买卖合同关系。
后电商公司依约向被告刘某邮寄了案涉手机,但刘某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刘某起诉至管城法院。被告刘某缺席,未作答辩。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遂作出民事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手机买断款9149.44元。
法官说法
时下,互联网科技迅猛发展,各种服务平台也应运而生。商家依托平台寻找客户,消费者通过平台达成交易,平台促成交易的同时向商家收取一定的费用。
由于平台代商家收取了费用,若是在平台交易过程,消费者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由平台还是商家来向消费者主张权利呢?本案中,某租机平台为网络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并非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其虽向入驻商家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案涉纠纷系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只能由商家依据合同相对性,向消费者主张相应权利。
网络交易平台,是为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让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不参与双方的交易。
在一般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就消费者所受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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