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15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传统村落保护 推动完善地方立法 促进乡村振兴
【要旨】
纳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属于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环境”范围。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未依法履行监管、保护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其依法履职。对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可以结合办案促进相关政策转化和地方立法完善。
【基本案情】
贵州省黔东南州有409个村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包括榕江县栽麻镇宰荡侗寨、归柳侗寨。2018年3月,黔东南州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行动,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栽麻镇宰荡、归柳两个侗寨的村民私自占用农田、河道、溪流新建住房,违规翻修旧房,严重破坏了中国传统村落的整体风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2018年4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决定立案并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村民及政府工作人员,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查明:栽麻镇宰荡、归柳两个侗寨部分村民未批先建砖混、砖木结构房屋的情况比较严重,导致大量修建的水泥砖房取代了民族传统木质瓦房,此外,加装墙壁瓷砖、铝合金门窗等新型建筑材料、加盖彩色铁皮瓦等现象,严重破坏了中国传统村落的整体格局和原始风貌,影响了侗寨这一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贵州省颁布的《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具体工作。栽麻镇人民政府作为栽麻镇宰荡、归柳侗寨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法定主体,未依法落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控制性保护措施,未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宣传、管理工作,对村民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等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和引导,导致传统村落格局和整体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2018年5月7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两个传统村落依法履行保护监管职责。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未对违章建筑进行监管,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向该镇政府催办,仍未予回复。此后榕江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先后4次回访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原有破坏传统村落的违法建筑不但没有整改,数量不减反增,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一)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对中国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国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归柳侗寨整体风貌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法庭审理
2019年2月27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出示了现场调查图片、走访当地村民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提供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等相关书证,证实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已被列为“中国传统村落”,因违章建筑致使整体风貌受到严重破坏的客观事实。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据《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等规定,栽麻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发出诉前建议后,其仍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保护措施,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始终处于遭受破坏的状态中。
经庭审质证,栽麻镇人民政府对于未依法履职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等多部门协调配合,村民保护传统村落的意识淡薄,保护传统村落与村民改善生活条件的需求存在现实冲突和矛盾。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指出,栽麻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责任者,对破坏传统村落的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栽麻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职,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保护合力,加大力度发展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让村民共享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带来的红利和成果。
(三)审理结果
经依法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栽麻镇人民政府当庭表示不上诉。
(四)案件办理效果
判决生效后,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栽麻镇人民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对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逐步拆除破坏中国传统村落风貌的违章建筑。2019年5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违章建筑已经全部拆除。
诉讼过程中,榕江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榕江县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对本地传统村落保护的具体措施、发展规划、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后,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县自然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沟通,推动相关部门与同济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形成《榕江县侗族传统村落居民修缮与新建民居设计导则》,既延续传统民居风貌,又满足村民改善房屋质量和居住条件的现实需求。同时,协同两村村委会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保护传统村落的自觉性。
2019年9月,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就传统村落保护向州人大做专题报告,并提出地方立法完善建议。2020年4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08年9月1日施行)修订审议通过,确立了传统村落分级、分类保护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增加规定了“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行政不作为,破坏传统村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条款。黔东南州检察机关还推动协调传统村落保护资金1.43亿元,该州雷山县等地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形成了“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合作框架协议书”,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在保护中挖掘旅游资源,形成有特色的传统村落旅游金牌路线,让村民实现家门口创业、就业、增收,实现脱贫致富。当地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建设,既坚持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又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良好契合了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
【指导意义】
(一)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是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能范围。传统村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中列明的“环境”范畴,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人文遗迹。传统村落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和独特的民族地域特色,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传承和保护传统村落所承载的人文环境、本地历史和民族文化,助力和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
(二)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公益诉讼办案推进完善传统村落保护的配套制度机制。在传统村落、民族地域特色环境或其他人文遗迹保护领域,行政部门疏于或怠于履职存在多方面原因,或因法律、政策不完善,或因协调难、矛盾多、阻力大而难于充分履职,检察机关要及时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同时,还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正视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合理要求。保护传统文化和改善人民生活从根本上讲具有一致性,保护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内涵本身就是保护村落百姓的财富与利益。检察机关在发挥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要平衡好传统文化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协调、配合、支持相关部门保护、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的政策落实,为推动政策转化和地方立法完善贡献检察力量,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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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指导案例68号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 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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