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虚假登记市场主体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169号)
【关键词】
行政检察 虚假登记 类案监督 检察一体化 数字化治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诉讼监督中发现存在虚假登记市场主体问题,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积极运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注重从个案发现类案监督线索,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跨部门高效协同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王某在购买车票时发现自己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询得知,其遗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名用于登记设立某咨询公司,王某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某咨询公司欠款未还,王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11月,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该局未同意。王某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见证明注册的登记资料和委托书上的“王某”签名均非其本人书写。2019年3月,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因王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纪要》,某区人民法院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某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参与化解工作。经调查查明王某确系被冒名登记,遂于2019年11月18日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启动公示和调查程序。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按照规定启动了公示调查程序,并于2020年4月23日撤销王某名下的某咨询公司。针对王某案反映出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以下简称虚假登记)问题,某区人民检察院研判认为该问题并非个案,经检索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发现该院办结的朱某某诈骗案中,朱某某等人为骗取街道招商引资引荐奖金,通过购买、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登记26家公司。经对辖区内涉嫌虚假登记线索进一步筛查,发现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杭州某灯饰有限公司等74家公司分别以杭州市已处于歇业状态的某宾馆3-8层74个房间号为经营地址登记注册,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遂依法启动行政检察类案监督。
调查核实。某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相关公司登记材料;二是向人社部门、税务部门调取涉案公司人员社保缴纳信息、税款缴纳情况;三是向该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了解电信诈骗团伙犯罪相关情况;四是实地查看74家公司登记地址,调取该地址经营的某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查明:某宾馆有限公司是74间房屋产权所有方,74家公司系邓某某等人伪造租赁合同和办公租用协议,加盖伪造的“某宾馆有限公司”的印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登记设立公司,申请银行对公账户,某宾馆有限公司对74家公司擅自使用其地址注册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该74家公司均无社保、税费缴纳记录,未在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其中有4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已证实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其余公司及其对公账户也被转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上述74家公司冒用某宾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影响了该公司破产程序的进行。
监督意见。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某灯饰有限公司等74家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已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信用安全,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但并未依法尽责履职。2020年5月2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1.履行监管职责,吊销杭州某灯饰有限公司等74家公司的营业执照;2.开展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信息排查专项行动;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利用大数据排查等方式加强日常巡查。
监督结果。某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对所涉及的74家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查明74家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和办公租用协议确属伪造,依法作出吊销杭州某灯饰有限公司等74家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虚假登记专项检查,撤销20家因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公司,将200余家无社保缴纳记录、无缴税记录、同一地址登记多家公司等异常公司列入重点管控企业名录。朱某某诈骗案所涉及的26家公司亦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职能衔接不畅、信息共享不及时、传统监管手段滞后等问题,某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建立线索移送反馈、快速联动查处、定期案情通报等工作机制,形成虚假登记行政监管“快通道”。
推进治理。案件办理后,某区人民检察院组建由行政检察牵头,刑事检察、检察技术部门共同参与的办案团队,开展类案解析、要素梳理、规则研判,建立数字办案模型,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司登记、公司注册”等关键词和数据进行检索和碰撞,从而获取虚假登记线索。针对案件反映出互联网商事登记审核虚化、执法办案数据与司法办案数据存在信息壁垒、对异常信息的辨识和预警能力不足等行政监管问题,某区人民检察院撰写调研报告、检察情况反映报送区委及其政法委、区政府,得到充分肯定和支持。为提升治理效果,某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委政法委、区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签订《关于建立某区综合治理虚假登记公司共同守护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的意见》,成立工作专班,共建“虚假公司综合治理一件事”多跨应用场景,打通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数据壁垒,对数字办案模型筛选出来的虚假登记线索与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基本信息数据、人社局的企业社保缴纳数据、税务局的企业缴税数据进行实时对比碰撞,获取社保缴纳异常、缴税情况异常的企业清单,并将上述线索通过“法治营商环境共护”平台线上移送给相关部门处理,实现对虚假登记监督办案、处置反馈、动态预警、综合治理的全流程实时分析,形成覆盖“数据—平台—机制”的长效动态治理模式。
2022年1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某区经验为范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数字监督集中专项行动,借助“法治营商环境共护”平台对近年来杭州市内刑事案件中涉及虚假登记及关联公司的情况进行排查。2022年4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推广某区经验,开展虚假登记数字监督专项行动,通过数字赋能,促进社会治理。截至2022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753家公司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杭州市检察机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涉案公司918家、关联公司822家,10个区县(市)同步启动治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撤销29家公司登记,吊销97家公司营业执照,另有846家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虚假登记市场主体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运用大数据挖掘分析,从个案办理发现类案线索,透过案件发现深层次问题,有助于推动跨部门高效协同数字化诉源治理。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以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为切口,运用大数据构建关键词检索、关联数据碰撞的类案监督模型,对案件进行特征归纳,发掘案件背后执法司法、制度机制、管理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适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要主动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打通“数据孤岛”,推动建立执法和司法办案数据互联互通的数字化治理平台,建立数据交换、业务协同、关联分析、异常预警的数字化治理模式,实现跨部门协同治理,以监督推进共享、以共享赋能监督,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要坚持系统思维,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上下联动、内部融合,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要凝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纵向监督合力,以及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合力,构建“线索同步发现、双向移送、协同办理”办案模式。根据办案需要,组建跨部门一体化专业办案团队,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和同一检察机关各部门资源,紧密衔接、同向发力,形成法律监督合力。上级检察机关在加大自身办案和对下指导力度的同时,要对下推动跨区域协作办案,实现检察监督效果的倍增、叠加效应。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施行)第三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现为2022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指导案例68号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 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指导案例7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导案例73号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指导案例72号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指导案例69号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指导性案例242号:重庆某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管所查封、扣押财物,违法占用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赔偿请求人的不动产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赔偿请求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导性案例247号:陈某元申请湖北省汉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赔偿案
审查认定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关是否构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根据监管机关对被羁押人、服刑人员的监管、处置、救治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及时,是否已尽到正常认知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监管合法、处置合理、救治及时的,应当认定监管机关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指导性案例244号:胡某波申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再审判决认定不能成立,导致赔偿请求人实际服刑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超期监禁予以赔偿。指导性案例245号:杨某城申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人民法院根据股权登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隐名股东等实际权利人以其在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完毕后取得的确权判决为依据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指导性案例241号: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已获得国家赔偿,但在残疾赔偿金等给付年限或者期限届满后,继续发生相关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必要支出,赔偿请求人就该支出提出新的国家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