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192号)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登记 虚假诉讼 数字检察 综合履职
【要旨】
冒充作者身份,以他人创作的作品骗取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积极推进数字检察,以大数据赋能创新法律监督模式,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瓶颈。对于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提出社会治理意见建议等方式促进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民事诉讼原告周某某。
民事诉讼被告项某某、李某某。
本系列案件共涉及虚假诉讼64件,其他案件当事人情况略。
2007年10月,周福仁、陈员兰成立杭州美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速公司),主要经营版权登记和版权维权业务,并先后招募杨保全、王江梅等人为工作人员。其中,周福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起诉维权,陈员兰负责公司部分财务和维权取证,杨保全负责宣传和跟客户对接著作权登记,王江梅负责编写花型创作说明、描稿和维权取证。自2008年起,美速公司非法诱导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的部分经营户将他人创作的纺织花型图案交由该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委托该公司维权。周福仁在明知其客户无实际著作权的情况下,仍指使王江梅等人编造花型创作思路、说明,并将创作日期提前一年,帮助代理著作权登记。在发现市场其他经营户使用该部分花型后,美速公司假借维权之名,以侵犯其客户著作权为由,通过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赔偿,诈骗金额累计人民币340余万元。其中涉及虚假诉讼64件,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即为其中一例。
2012年10月,周某某通过美速公司从浙江省版权局取得美术作品《婀娜多姿》的著作权登记。2014年7月,周某某以项某某、李某某为被告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婀娜多姿》花型系其自己独立创作,诉请判令项某某、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2014年12月15日,柯桥区法院作出(2014)绍柯知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查明:周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取得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美术作品《婀娜多姿》的著作权登记证,登记号为浙作登字11-2013-F-14787。后周某某发现柯桥区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现代布艺”门市部销售似《婀娜多姿》花型的窗帘布,遂委托王江梅与公证人员一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现代布艺”门市部购买了该花型的窗帘布。该“现代布艺”门市部当时系项某某经营,项某某销售的该花型窗帘布是从李某某处购买。该院认为,《婀娜多姿》花型系蕴含自然人想象完成的作品,周某某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现代布艺”门市部未经周某某许可销售该花型窗帘布,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该门市部是个体工商户,其责任由其个体经营者项某某承担。但项某某披露涉案窗帘布系从李某某处购买,具有合法来源。故判决项某某、李某某停止销售印有《婀娜多姿》花型的窗帘布,李某某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0年初,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柯桥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柯桥区纺织品市场存在职业化的纺织花样著作权维权现象,怀疑涉及恶意诉讼,遂启动对相关诉讼情况的调查。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走访该区窗帘布协会、绣花布协会、印染协会等行业协会,了解花型著作权恶意维权问题。二是通过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对柯桥区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进行检索分析,共检索出案件2916件。三是审查案件原告对涉案花型是否享有著作权。柯桥区检察院调取了2916件案件涉及的纺织品花型,并通过纺织品花型“AI智审系统”,对涉案纺织品花型进行数据检索比对,发现涉案的部分花型早已在市场流通,是否系原告独立创作存疑,相关案件可能属于虚假诉讼。四是梳理筛选出由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601件。并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剔除撤诉结案、驳回诉讼请求案件等481件,进一步将审查重点聚焦在以判决和调解结案的120件案件。五是通过大数据碰撞进一步聚焦线索。经查询部分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款的银行账号发现,原告收取的侵权赔偿款全部流向了周福仁的银行账号。对该账号进行数据分析,又挖掘出周福仁资金密集关联人员陈员兰、王江梅和杨保全。通过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确认周福仁系美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受理及线索移交。2021年1月12日,柯桥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对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民事监督程序,并于2021年5月13日将周福仁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以下简称柯桥分局),柯桥分局于当日对周福仁等人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审查情况。结合相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重点围绕周某某著作权的权利基础进行审查。查明,周某某系从市场现有的花型中找出自己需要的花型元素,交由制版公司予以组合、修改,并向其支付相应报酬(人民币300元左右),在既未与制版公司签订委托创作合同,也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以该花型系其自己独立创作为由,委托美速公司从浙江省版权局取得11-2013-F-14787号美术作品《婀娜多姿》的著作权登记。且本案所涉《婀娜多姿》花型系根据已有花型拼凑得来,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周某某冒充作者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应认定为虚假诉讼。
监督意见。2022年9月26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周某某对涉案花型《婀娜多姿》不享有著作权,其冒充作者身份提起诉讼,系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同时,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就另外11件类似情形的虚假诉讼提出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也就2件案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前,柯桥区检察院已于2022年4月28日对涉及虚假诉讼的50件案件向柯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再审。
监督结果。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柯桥区法院对本案再审。2022年11月28日,柯桥区法院作出(2022)浙0603民再67号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构成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周某某诉讼请求。其余63件案件再审均认定构成虚假诉讼,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对著作权登记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积极与版权管理职能部门签署《关于加强版权保护工作合作备忘录》。建立协同保护长效机制,并将案件办理中发现应予撤销的著作权登记线索移送版权管理职能部门撤销。
刑事案件办理情况。2021年8月至11月间,柯桥区检察院对周福仁、陈员兰、杨保全、王江梅等人以诈骗罪批准逮捕。2022年4月21日,杨保全、王江梅被取保候审。2022年5月5日,柯桥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周福仁、陈员兰、杨保全、王江梅向柯桥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周福仁及部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周福仁等人不明知客户无实际著作权,其没有对作品的独创性和权利归属进行实质审查的专业能力和法律义务;在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情形中,部分申请人作为作品的委托人、受让人和合作人,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虚构完成时间及代写创作说明仅意味着申请文件存在瑕疵,利用瑕疵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诉讼,均不能被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公诉人答辩:涉案花型系申请人通过低价购买或者委托第三方修改、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获得,而出售人及第三方则是以简单修改已有公开花型的方式获得,并不具备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申请版权登记必须依法提交材料,如果是合作、委托、买卖等,则须附相关合同及作品权属证明材料。周福仁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代理业务,熟悉当地市场花型创作情况,明知申请人不具备版权登记申请权利情况下,仍指使同案人员编写花型创作思路和说明,伪造创作时间,代签著作权保证书,后申请登记著作权。在获得版权证书后,取得版权登记人的“维权”业务,通过发送律师函、起诉等方式“维权”要求被害人支付赔偿,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2022年7月28日,柯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福仁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员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杨保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江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判处没收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周福仁、陈员兰、杨保全、王江梅提出上诉。2022年9月1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一)冒充作者身份,以他人创作的作品骗取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但是著作权登记时,对相关作品是否系申请人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做实质审查,客观上难以防范恶意登记著作权行为。故意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以他人作品或者公有领域的作品骗取著作权登记,再利用骗取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知识产权领域一类比较典型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办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除审查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还应重点审查创作底稿、原件等证据材料,并调查核实作品是否为他人创作、在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完成日前是否已存在等事实,综合判断著作权权属。
(二)检察机关应积极推进数字检察,以大数据赋能创新法律监督模式,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瓶颈。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虚假诉讼线索发现、甄别、认定较其他案件难度更大。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切实强化数字理念、思维,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着力破解虚假诉讼案件办理瓶颈。一方面要做好数据资源的集纳、管理。既要注重各类检察业务数据的汇聚管理,又要通过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等拓宽数据来源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司法办案等相关数据的共享。另一方面,要及时总结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办案经验,把握案件特点和规律,构建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模型。具体办案中,对于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或线索,应注重选取诉讼请求,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抗辩事由,当事人、代理人信息等要素进行碰撞、比对、分析,精准识别虚假诉讼。
(三)对于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提出社会治理意见建议等方式促进综合治理。虚假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应予以依法打击。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综合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办理效果等因素,统筹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同时,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案件反映的社会管理漏洞,及时提出社会治理意见建议,强化综合司法保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
办案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郭雯 曾于生 顾淑婷 谢兴峰 胡成英
案例撰写人:曾于生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指导案例68号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 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指导案例7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导案例73号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指导案例72号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指导案例69号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指导性案例242号:重庆某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管所查封、扣押财物,违法占用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赔偿请求人的不动产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赔偿请求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导性案例247号:陈某元申请湖北省汉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赔偿案
审查认定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关是否构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根据监管机关对被羁押人、服刑人员的监管、处置、救治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及时,是否已尽到正常认知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监管合法、处置合理、救治及时的,应当认定监管机关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指导性案例244号:胡某波申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再审判决认定不能成立,导致赔偿请求人实际服刑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超期监禁予以赔偿。指导性案例245号:杨某城申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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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已获得国家赔偿,但在残疾赔偿金等给付年限或者期限届满后,继续发生相关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必要支出,赔偿请求人就该支出提出新的国家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