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检例第202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异常电话卡 大数据监督模型 未成年人入网规范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异常办卡情况,可以积极运用数字检察监督手段,通过构建大数据模型,推动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早期预防。针对类案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一人办多卡等问题,可以运用联席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联动相关部门完善长效机制,规范未成年人入网用网,保障未成年人用网环境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某某,男,2003年9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系某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康某某以网络科技公司兼职为名招聘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帮助其收购电话卡。刘某某系某学院学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兼职招聘信息,招募到40多名在校学生,其中未成年人21人。在康某某安排下,刘某某等人到指定网点办理电话卡577张,人均办卡14张。康某某将电话卡出售给上游犯罪行为人,用于注册各类社交APP账号,提供有偿引流、点赞服务。部分电话卡在康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游犯罪行为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刑事案件办理。2023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康某某立案侦查。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康某某提起公诉。康某某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某区检察机关办理康某某案件期间,梳理近年来本地发生的类似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发现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是未成年人牵涉电信网络犯罪的主要方式。针对在校学生异常办卡情况,检察机关研究构建“在校学生异常电话卡法律监督模型”,开展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在市大数据中心统筹下,依托在校学生常规数据信息、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数据信息及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发案数据信息,发现十余名未成年人被裹挟或者被诱骗参与犯罪。
监督模型线索的移送处理。检察机关对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的有关线索进行审查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上述线索,公安机关破获十余起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缴获多套“无线语音网关”犯罪工具。对于参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3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处理。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诱骗办卡卖卡的14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其开展规范用卡法治教育,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注销异常电话卡。
促进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在校学生涉嫌电信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地方党委、政府,并与区工信和科技局、教育体育局等相关部门联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批量开卡以及短期内反复开卡、注销、补卡等高风险情形的有效管理;推动区工信和科技局出台《电话卡办理程序规范指引》,明确低龄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在场并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入网。对未成年人加强问询、反诈告知,加大异常卡复核力度。督促区教育体育局向师生发放“出租出借出卖电话卡风险提示函”,将法治教育列入学校就业指导规划。
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涉案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的家庭教育缺位或不当问题,检察机关向其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并邀请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加强对未成年人入网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团委等多部门成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和“观护未成年人工作室”,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家庭监护问题,引入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家庭教育指导。
【指导意义】
(一)利用数字检察手段,对办理的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延伸审查,通过法律监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电信网络犯罪非接触性、涉众性、传播广域性导致其存在隐蔽化、查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构相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办理案件中涉及的有关数据资源进行碰撞比对,把未成年人异常电话卡办理情况等信息与电信网络犯罪发案数据进行串联,准确锁定潜在高风险和已经涉罪未成年人,并从中分析研判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的关系网,审查发现相关犯罪线索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会同有关部门跟进处置,实现对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早期预防。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从众心理强,易受到欺骗引诱,及早发现、有效拦截、阻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大数据筛查的优势,精准发现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的异常情况,及时敦促工信等职能部门,跟进处置注销异常电话卡,真正达到犯罪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推动完善未成年人入网规范,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未成年人涉嫌电信网络犯罪行为,往往以办理多张电话卡为发端,暴露出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存在的机制问题和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完善未成年人入网规范机制,推动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督促行业主管部门重视异常账户的跟踪与监管,及早发现未成年人异常办卡情况,保障未成年人用网环境健康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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