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嵯峨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邻里间因耕地界畔引发的纠纷,在法官与村干部多次配合与积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冰释前嫌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的化解了冲突。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双方责任田相邻,因被告王某责任田地畔围墙倒塌,危害到原告何某家房屋围墙,原告何某将被告王某诉至三原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费合计13000多元。
三原法院嵯峨人民法庭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张猛积极联系被告王某,深入王某所在的村组展开调查,找到何某向其送达诉讼相关的材料,通知双方到庭调解,并向村组群众了解案件情况。
双方到庭后态度坚决,原告对被告的不配合很不满意,要求被告按照诉状的请求赔偿13000多元,而被告王某则认为,何某家围墙占用了他家的承包地也有责任,只愿意赔偿2000—3000元。
承办法官张猛给被告依民俗习惯,用通俗的语言不厌其烦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当被告明白由于自己缺乏理性的沟通而给原告带来房屋财产损失,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时,被告的情绪缓和了。
法官进一步向双方告知利弊,进行法理分析,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因界畔发生的纠纷,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解决界畔问题,于是积极联系村组干部,与他们沟通协商,村组干部也表示愿意配合法庭解决这件事情。最终,在法官及村干部的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合计8000元,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巧用微信促调解 利用假期把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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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导案例73号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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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管所查封、扣押财物,违法占用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赔偿请求人的不动产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赔偿请求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导性案例244号:胡某波申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再审判决认定不能成立,导致赔偿请求人实际服刑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超期监禁予以赔偿。指导性案例245号:杨某城申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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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已获得国家赔偿,但在残疾赔偿金等给付年限或者期限届满后,继续发生相关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必要支出,赔偿请求人就该支出提出新的国家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导性案例243号:邓某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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